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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球app网站排行榜“普惠保”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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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保”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JR-YWB-004(2024)

生效时间: 2024年8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好稳健的金融政策相关要求,深入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呼和浩特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保”,是指担保公司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普惠类小微企业”、“普惠科创企业”及“三农”经营主体等借款主体,提供差额融资性担保,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承担一部分风险分责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小组”是指由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成立,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负责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执行我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协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资金使用成效,确保我市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担保”)及呼和浩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四条 “普惠保”的申请主体为围绕服务“五大任务”、培育“六大产业集群”的呼和浩特市“普惠类小微企业”、“普惠类科创企业”及“三农”经营主体。

第五条 普惠小微企业客户准入标准具体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附件1)

(二)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类、限制类行业。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一般不得超过70%,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五)单一客户担保总额占担保公司总资产的10%以内,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授信总额占银行资本净额的15%以内。

(六)企业征信良好,无恶意欠款记录。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济纠纷。

(七)企业原到期债务已清偿完毕,即使原到期债务没有及时清偿,但已经制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八)生产、经营、投资的项目自有资本金达到了规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可靠。

(九)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普惠科创企业客户准入标准具体如下:

普惠科创企业客户应在国家工信部、自治区工信厅等国家机关单位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等相关名录内。(详见附件2)

第七条 “三农”个人经营主体准入标准具体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济收入稳定、身体健康、有固定住所。

(二)被担保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三)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完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的行业不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类、限制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济纠纷。

(六)经营项目自有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资金来源可靠。

第三章 产品要素

第八条 担保额度

(一)客户单户额度

“普惠保”担保额度单户融资担保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担保公司整体额度

担保公司整体担保额度是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担保的普惠贷款担保余额原则上放大倍数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10倍。

1.金诚担保“普惠保”小微企业客户和“三农”经营主体客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7300万元,“普惠保”科创企业客户担保余额不超过3300万元;

2.中小担保“普惠保”小微企业客户和“三农”经营主体客户担保余额不超过17400万元,“普惠保”科创企业客户担保余额不超过3400万元。

第九条 担保期限

(一)“三农”个人经营主体申请“普惠保”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普惠企业申请“普惠保”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担保费率

“普惠保”产品的担保费用收取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担保公司按照不超过贷款金额0.8%的费率向借款人收取担保费,具体费率以与合作银行的协议为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产品发起

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规定,担保公司收到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后,发起立项申请(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4),审核资料清单所列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项目审查

(一)担保公司审查。担保公司项目经理需按照《担保项目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合作银行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形成项目调查报告后,由担保公司风险部门进行风险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担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再提交担保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

(二)集团风控审查。担保公司将上述材料报送至集团风险合规部审核,集团风险合规部审查并形成意见/报告后,组织集团项目评审会进行集体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

(一)合同审查。集团项目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公司将相关材料及合作协议报送风险合规部进行法务审查。如已经形成的制式合同无需法审,直接使用即可。

(二)合同签署。审查通过后将文本反馈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完成合同的签署。

第十四条 出具保函

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开具融资性保函,并由担保公司董事长进行签发生效。

第十五条 保后管理

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保后管理工作,要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监测潜在风险点,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担保公司应登记每一笔贷款建立总台账,并按合作银行分别建立分机构台账,每季度末向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小组进行备案。

第五章  风控措施

第十六条 产品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风控措施:

(一)客户准入:对于符合条件的“普惠保”申请人,需按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客户准入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二)融资用途:“普惠保”担保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活动,不得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也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及股票、债权、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活动。

(三)公证赋强:担保贷款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书需进行公证赋强,以提高追偿效率,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公证处由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小组委托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确定,贷款业务中产生的公证费用由合作银行支付)

(四)风险分担比例:对确定启动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40%的比例分担风险,剩余60%部分由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按实际签订协议的约定承担比例分担(根据《实施细则》,合作银行分担比例不得低于20%)。

(五)保证金比例: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合作银行发放的普惠贷款金额的10%,由担保公司以担保业务保证金的形式存入。

(六)反担保方式:原则上需要申请人提供保证、财产抵质押等措施,具体要求参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反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七)再担保机制:担保公司要在有效运营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与再担保机构(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险合作。对于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分险机制的业务,要及时申请加入国家融担基金的再担保机制。

(八)保后管理:担保公司项目经理需按照《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保后管理工作,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及可能影响到期偿还担保贷款的其他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风险项目提出处置方案,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其他约束性条款

(一)合作银行有下列情形的,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

1.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2.涉嫌联合授信借款人骗取担保。

3.因银行工作人员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导致放款出现违法的。

4.因银行监管不力,其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政策的贷款。

5.因银行原因未妥善保管业务合同、凭证以及相关资料的贷款。

(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贷款逾期形成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追偿费用等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时单独约定。

第六章 风险代偿

第十八条 “普惠保”担保贷款逾期超过60天仍未偿还的,由担保公司申请,经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小组核定后,启动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按照约定的分担比例和流程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 代偿发生后,担保公司仍应与合作银行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向借款主体进行追偿,以全额收回或获得司法机关出具的执行终结(不包含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终结法律文书为结算时点,对追偿所得进行清算并按比例返还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池及合作银行三方。

第二十条 “普惠保”借款人如有破产或死亡且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全额收回等法定的情况,由担保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损失。

第七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发生时核算科目

担保费收入,财务核算一级科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级科目计入“担保费收入”。(原则上“普惠保”产品不产生担保费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财务核算一级科目计入“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计入“补贴收入”。

第二十二条 产品代偿时核算科目

代偿支出产生时,财务核算一级科目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针对产品发生逾期、代偿冲回事项的处理:

(一)贷款逾期。对“普惠保”贷款逾期的,应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进行催收。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应通过合作银行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其分中心。

(二)担保代偿。满足第十八条代偿触发条件的逾期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与合作银行约定的分担比例统一代偿。

(三)代偿冲回。担保公司代偿责任履行后,如有收回贷款本金的,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发生符合协议约定的代偿事项需要合作银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公司代偿前的核查,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

2.借据、放款凭证(或能够证明银行发放此笔贷款至客户账户的材料);

3.代偿原因说明(包括贷后管理情况、债务人现状、逾期原因及追偿情况等);

4.借款人未结清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5.《代偿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担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条款不一致的或未明确的,以担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